《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2024/06/20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共计22条,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广东省,需要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危险货物(作为托运人)以及从物流公司接收发货人发来的危险货物(作为收货人)的日系企业并不少见。为此,敝所对《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1、关于托运人
根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约定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方。因此,在该条例实施后,日系企业在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对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方作出明确约定。
 
2、关于收货人
根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15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收货人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电子运单或者运单载明事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在该条例实施后,日系企业作为危险货物的收货人的,在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电子运单或者运单载明事项与实际不符时,应当履行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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