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6/20
   根据2024.04.26公布的国家安全部令第3号,《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计七章140条,对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时的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较受关注的是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节“查验”中有关电子设备查验的内容,在此,敝所特作简要介绍。
 
1、实施电子设备查验时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0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但是,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
 
2、实施电子设备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1条,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注意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对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3、对实施电子设备查验的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2条,根据查验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使用、存放的地点、场所进行查验。无法在现场查验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查验人将电子设备、设施携带至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验,也可以征得被查验人同意后,由国家安全机关将电子设备、设施带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验。此外,开展查验应当制作笔录。
 
4、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实施电子设备查验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
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5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出入境证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身份的各类证件。

>返回预览

retu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