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

2024/05/24
《关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现行有效的有关关税的专门规定是国务院制定并于2017年3月1日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对于《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法》带来的以下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1)明确海关有权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3年内确认、追缴应纳税额。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1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在纳税人未违反监管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下,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关税法》第45条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因此,《关税法》实施后,海关要求未违反监管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纳税人补征税款的期限将从1年延长至3年。这是不利于纳税人的变更。
 
(2)明确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的时限延长为3年。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关税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因此,《关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的时限从1年延长至3年。这是有利于纳税人的变更。
 
(3)新增纳税人欠缴税款时海关可采取“限制出境”、“通知划拨款项”的措施。
《关税法》第49条2款规定:“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第5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对欠税人“限制出境”、“通知划拨款项”是《关税法》新增税收管理措施,《进出口关税条例》并未有此类规定。这些措施对欠税人将产生极大的威慑力度。
 

(备注:请注意,以上内容并未网罗《关税法》带来的全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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